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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东副研究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重大变动
作者:袁东卫来源:法学院网站浏览量:1547发布时间:2020-06-18

  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达到新阶段的标志,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加强民法典理论研究,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我院民商法系作为南粤法学的重要力量,共有专任教师23人,半数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其中高级职称教师17人,南岭学者1人,南粤优秀教师1人,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数十个,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民商法系,民商法学是珠江学者设岗学科。民法典出台以后,我院民商法系迅速行动,掀起了研读民法的高潮。本网站特此摘要刊发老师们的部分研读心得,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民法典。

 

李震东副研究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重大变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延续和突出了侵权法的权益保护功能在保留《侵权责任法》合理制度和规则的同时,又吸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及学术研究的丰富成果。尊重了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体现了对社会发展新时期新法律问题的回应使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在体现合法性和时代性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性的补充和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对于《侵权责任法》修改的条文共76条,其中无知识点变动的调整表述、增减内容与有知识点变动的新增、修改内容条文大约各占一半。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生态损害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责任等一系列法律争议,侵权责任编均作出了明确规制。

  一、结构相较于《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调整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其总分结构的立法体例中,总则性规定的内容占有较多章节和条文。侵权责任编虽也采用总分模式,但凡是《民法典》总则已作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侵权责任编更专注于“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结构上显得更加精炼。

  二、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了新的法律规则

  (一)增设“自甘风险”规则

  在体育比赛、自助旅游等活动中容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实践中,对伤害的责任承担经常产生纠纷为合理解决这个问题,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并对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也作出了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解决了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全民积极、理性地参加体育、文旅等活动,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文体生活的重视与关怀。

  (二)增设“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规则

  在许多侵权案件中,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受害人事后维权的成本非常高,维权的最终结果也会产生令人叹惜的情形。自助行为是民法救济制度的一项内容。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从情感上来说可能是人们面对冲突的典型反应。侵权责任编增设了“自助行为”规则。规则不仅赋予了自然人遭遇侵权行为时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而且对自我保护的合理情形作出了要求,既满足了自然人对侵权行为的维权需要,又避免了以自我维权为借口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三)增设“好意同乘,责任减轻”规则

  无偿搭乘在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经常出现,但由于交通状况和意外的原因,车辆出现事故导致乘客伤亡的情形屡有出现。“好意施惠”还要损害赔偿容易对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侵权责任编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如果属于其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驾驶员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编并未规定驾驶员没有责任也要赔偿搭乘人受到的损害,不言而喻地表明了驾驶员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弘扬了“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增设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编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上位法规则和一般法规则,有利于作为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之间协调建立统一的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则。该立法设计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级,实现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的衔接,并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五)增设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因工作人员致他人受损而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工作人员追偿的问题。侵权责任编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雇主向雇员追偿的责任机制以及《律师法》关于律师所向律师追偿等特别法的立法经验,增设了用人单位因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则。这有助于督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对待因工作产生的风险,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增设追究生态破坏责任的侵权责任规则

  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另一类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救济的对象限于特定民事主体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编设定了通过私法路径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和方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这一设计贯彻了我国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试点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经验。侵权责任编通过制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破坏的救济,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社会共治,具有积极意义。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经验,完善了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部分原有的侵权责任规定在当前及未来均已不能适应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需要。侵权责任编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完善,主要有:

  (一)限制“公平原则”的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却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由于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情绪往往十分激动,一些法院为了“息事宁人”或“利益平衡”,往往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表面上看是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但实际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判令加害人承担责任。这种做法虽然会让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损失得到部分分担,但其实是埋下了隐患。双方当事人都不会满意,判决的结果也有违法治精神和真正的公平原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侵权责任编将公平原则的适用从《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行为人没有过错仍需要承担公平责任的情形调整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较好地纠正了过度适用公平责任的问题这意味着以后如果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无过错的行为人分担损失。

  (二)完善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曾制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应当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编正是依照这一规定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说明我国法律开始越来越多地从注重物质的保护拓展到对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这亦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三)修改和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机制

  1.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知道”完善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会与网络用户一并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2.完善网络平台的“避风港规则”。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处理机制的“避风港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既规范了各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也明确了过错或恶意行为的民事责任,形成了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合理期限内未回复)恢复”程序机制。

  (四)适当减轻受托监护人的责任

  委托监护应遵守委托合同的规则,即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委托人来承担,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即可。故受托监护人有过错时,其应仅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与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相比,适当减轻了受托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此外,侵权责任编中并未保留原来司法解释关于监护人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因为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即使内部有约定,也不影响受害人对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这更符合合同相对性的法理,也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从而避免监护人当“甩手掌柜”。

  (五)强化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损害,劳务派遣单位须直接承担与自身过错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这就适当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要求其加强对被派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从而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对损害发生的预防。

  (六)完善患者知情同意规则

  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是保障患者身体权或健康权的应有制度。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一是明确了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情况的包括“不宜和不能”向患者说明情况的情形,增加了不能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可以向其近亲属说明的规定。二是将原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上述修改充分考虑到紧急医疗情形等情况的实际需要,重视解决实质问题而不是形式合理主义。

  (七)完善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侵权时的责任规则

  侵权责任编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盗抢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既实事求是又符合公平原则而规定被盗抢后机动车使用人和盗抢人不是同一人时(如被盗的机动车被盗窃人的朋友借去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盗抢人亦要承担连带责任,既体现了对盗抢人的制裁,又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

  (八)增加相关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特定场所中一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侵权责任编对此进行了改进。首先,侵权责任编将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为高空抛物责任人关于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热议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了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不仅要严厉制裁高空抛物人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增设摄像头、加强宣传等方式,尽可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其次,侵权责任编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亦列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制度的发展需要。

当然,侵权责任编相对于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变化并不仅限于笔者所列的上述内容。笔者仅尝试从社会公众较为关注视角的一部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变化,以易于说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我国民事主体生产、经营和生活的重要影响。同时,随着未来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仍然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侵权责任制度也需要不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