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何某与某技校分校负责人蓝某签订一份教学用具买卖合同且已交货,后何某先后向蓝某、总校追讨货款未果而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总校承担其分校债务。蓝某辩称自己是总校工作人员,因此总校应承担合同责任;而总校则辩称与蓝某并无合作办学关系。我方为了证明两所学校是合作办学关系(合同责任应由总校承担),通过实地取证、询问证人、收集书证等方法收集到有利证据。案件的难点主要在收货凭条的签章、收货地址有瑕疵和没直接证据证明两所学校存在合作办学关系。到截稿为止,判决未出,但相信案件审理正向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
办案学生:关嘉铭
座右铭:人不可能经由一个没有喜悦的旅程,而达到一个喜悦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