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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作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浏览量:41发布时间:2017-10-26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委托人:陈某(原告)

双方当事人:

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庞某(广商法学院学生)

被告:1、于某

      2、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

      3、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陈某

基本案情:

2010952030分左右,在番禺区洛溪洛浦桥底,被告于某驾驶粤XX号小货车与原告陈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张某牙齿损伤及左膝软组织挫伤。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四中队认定,被告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在广东省口腔医院门诊治疗,共七次。2011715,广东省口腔医院出具诊疗意见认为原告需要进行多次后续治疗。此外,被告所驾驶的小货车经查得知其所有权人为被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货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689.5元、后期治疗费用13332元、复印费10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5963.5元;

2、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