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人:广州某医院(被告)
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张某
被告:广州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华某(广商法学院学生)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并签订《医疗器械产品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已于2007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10%的订金,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履行合同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已验收货物。被告应于2007年11月12日前付清余款135000元人民币。但因为被告暂时资金周转紧张,所以只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现金10万元整,余下的货款35000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曾在《医疗器械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逾期付设备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的1‰的违约金”。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余额350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每日35元,从2007年11月12日至2012年3月16日共计1587天,共55545元,实际偿还金额直至执行日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于本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5000元;、
2、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103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