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委托人: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赖某(广商法学院学生)
被告:广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8日,原告欲承租被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街XX号XX楼809、811两个房间,在与被告达成合意后缴纳定金1000元人民币(有收据为证)。但被告于2010年6月1日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间租赁给第三人使用并签订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20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于2011年5月6日返还原告定金1000元人民币;
2、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